规章制度

常州工学院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3-07-07   浏览次数:

常州工学院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完善学校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采购,指使用学校资金采购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采购,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原则上按本细则实施,但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包括节能环保,促进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和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指采购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产品(不含科研仪器设备)的行为,学校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均委托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采中心)采购,按政采中心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

本条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活动密不可分的教学仪器设备可视为科研仪器设备,但不包括学校非学历教育、行政办公、后勤保障需要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分散采购指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询价;

(六)单一来源采购;

(七)框架协议采购;

(八)网上商城采购;

(九)国家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释义:

(一)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选择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选择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选择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内供应商,在苏采云平台上零星采购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的采购方式。

(八)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在苏采云平台上零星采购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招标,按国家和地方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中,价格分按低价优先法计算,且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以下简称价格权值)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中,价格分按低价优先法计算,且货物项目的价格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权值为10%至30%,工程项目的价格权值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第十六条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或询价方式采购。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采购。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方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坚持“无预算不采购”,申购单位应在采购前一年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预算。

第二十条 立项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公开采购意向。

原则上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满30日后方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进行需求调查。下列项目,申购单位应将需求调查相关资料提交招投标办公室审核:

(一)10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江苏省或者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申购单位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二条 申购单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代表不同的技术路线、实现方式或企业规模。

第二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细则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仍需开展需求调查。

第二十四条 申购单位落实采购经费来源、确定采购需求且按照学校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至少于预计评审时间2个月前在招采系统完成立项申请。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受理采购申请后,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实施计划应包含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需求审查小组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小组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发展规划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或校内外专家参加。

第二十八条 一般性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审查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业绩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节能环保、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江苏省或学校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一至四项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的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终止招标,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终止招标的项目,经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改变采购方式继续执行采购的,须报常州市批准。

第三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参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的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应不少于3家。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评审活动,除和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情形外,申购单位应当选派代表参加。

申购单位代表原则上为申购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且申购单位应提前在苏采云品台申报代表身份,未经招标办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如需委托校外人员参加评审的,申购单位应说明理由、提供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并报招标办同意。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随意终止,因申购单位不可预见的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对本实施细则意见建议请以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ztbb@oa.czu.cn

联系方式:85510224(6224)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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